【导读】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09年4月15日第1484次委员会议通过,有关国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巨公司)拟透过子公司取得美商KEMET Corporation(下称KEMET)100%股权之结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国巨公司拟透过全资子公司美商Sky Merger Sub Inc.取得KEMET全部普通股股份,结合后KEMET将为存续公司,并由国巨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匈牙利商Yageo Holding Hungary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单独控制KEMET,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结合型态。另参与结合事业于相关产品市场之占有率及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国销售金额达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及第3款规定之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规定除外适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国巨公司与KEMET均为被动元件制造商,相关产品为积层陶瓷电容器(MLCC)、铝质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钽质电容器及薄膜电容器等产品,衡酌参与结合事业产品水平竞争情况,重迭产品为MLCC、铝质电容器及电感器,另国巨公司因本结合进入钽质电容器及薄膜电容器。经审酌结合后相关市场之占有率增加有限,参与结合事业产品应用重迭不大且可互补,相关市场无特殊之参进障碍,且同业竞争者多以及买方抗衡力量的存在,结合后市场仍处于相当竞争状态,本结合尚难认有显着限制竞争之疑虑。
公平会最后表示,本案经函询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产品竞争同业及上下游交易相对人意见,并综合研判前揭考量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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